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职工住宿费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

【关于工伤职工住宿费的通知】

一、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《鹤岗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现就工伤职工住宿费标准及报销流程通知如下:

1.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住宿的,可申请住宿费报销。

2. 住宿费标准:
- 城镇地区: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;
- 农村地区: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。

3. 住宿费报销条件:
- 工伤职工因治疗需要,确需在外住宿的;
- 住宿地点为合法的住宿场所;
- 住宿时间不得超过治疗期限。

4. 报销流程:
- 工伤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宿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
- 单位审核通过后,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;
- 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,将住宿费支付给工伤职工。

5. 注意事项:
- 工伤职工应合理选择住宿地点,避免超标住宿;
- 工伤职工应妥善保管住宿发票,以便报销;
- 工伤职工如有疑问,可咨询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。

二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鹤岗市人民政府
【发布日期】

点赞

发表回复

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。必填项已用 * 标注